学术观点 | 马伟阳、王泽: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⑨——烟台苹果

2026年是《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五周年。《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品牌价值评估研究》是河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马伟阳博士牵头主持的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委托课题。该课题由边力、马伟阳、王瑜、姚光明策划,由马伟阳、王泽、蔡富洋、李俐芳、杜舒妤等具体承担,王笑怡、许祎妹、赵倩巍、王静祎、张晴、连如俊、杨奕颖、才佳音、邹昆茹等参加,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22级法学本科生也给予大力支持。本课题研究历时10个月,形成20余页价值评估初步结果、500多页100家地理标志档案、5000余页相关地理标志材料。2025年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举行课题评审会,与会人员对该课题研究成果给予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该课题研究成果将陆续发表,其中《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①——安吉白茶》《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② ——安溪铁观音》《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③——保山小粒咖啡》《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④——赣南脐橙》《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⑤ ——霍山黄芽》《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⑥ ——郫县豆瓣》《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⑦——普洱茶》《中国100家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保护状况⑧——山西老陈醋》已在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微信公众号刊发,现发表第九篇。


作者:马伟阳,法学博士,河南理工大学副教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

王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4级知识产权专业博士研究生


2026年是《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五年周年。根据该协定,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自2021年3月1日生效起受到中欧双方的共同保护。烟台苹果是我国山东省的一个区域公用品牌。现梳理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以期助力烟台苹果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和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获得三重保护(见表一)。首先,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2年8月28日,烟台苹果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82号);2005年6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取代“原产地域产品”名称;2025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继续对烟台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46号)。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82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46号公告》《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苹果(GB/T 18965-2008)》,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为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即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蓬莱市(现蓬莱区)、长岛县(现蓬莱区)、开发区(黄渤海新区)、龙口市、莱阳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海阳市,共13个县、市(县级)、区(现12个市、区)。[1]其次,烟台苹果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2008年6月21日,第6049534号“烟台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见图一)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1类“苹果”,专用权期限为2008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根据2008年3月20日公告的《“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第6049534号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原产地域范围为:烟台市的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黄渤海新区)、牟平区、蓬莱市(现蓬莱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栖霞市、海阳市、莱阳市、长岛县(现蓬莱区),共13个县市区(现12个市区)。[2]这与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基本一致。2016年1月14日,第17259007号“烟台苹果YANTAI APPLE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见图二)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1类“苹果”,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月14日至2036年1月13日。根据2015年10月13日公告的《“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17259007号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使用的产地范围与第6049534号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完全一致。[3]第三,烟台苹果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18年7月3日,烟台苹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1号)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40号),其产地保护范围为:烟台市所辖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蓬莱市(现蓬莱区)、龙口市、莱州市、招远市、栖霞市、莱阳市、海阳市、长岛县(蓬莱区)、昆嵛山自然保护区,共计15个县市区(现14个市区),154个乡镇、街道,613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4′~121°57′,北纬36°16′~38°23′。[4]这与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产地范围基本一致,仅是将属于牟平区行政区划的昆嵛山自然保护区单独列举出来,而高新区(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属莱山区行政区划和牟平区行政区划。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获得预防性保护。截至2026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累计驳回或无效烟台苹果标识5件。[5]这有效避免与烟台苹果地理标志有关的商业标识进入市场流通,避免与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生不必要的误认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了对烟台苹果地理标志预防性保护。


当地大力促进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当地先后出台《2020年烟台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烟台市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快推进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0—2022年)》《关于深入推进烟台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2025年)》《烟台苹果出海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烟政办字〔2024〕51号)等规划与措施,大力推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截至2024年,烟台苹果种植面积219万亩、产量660万吨,产量、单产、产值均居全国首位,年均出口量占全国的1/2。[]截至2026年3月15日,使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有77家[7],使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获得全国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有1家[8](见表二)。广大企业的使用使得烟台苹果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不断飙升。

当地举办或承办中国好苹果大赛、中国•山东国际苹果节、中国(烟台)苹果产销对接会、烟台苹果主题摄影大赛、烟台栖霞苹果艺术节等活动,大力宣传推广烟台苹果地理标志。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先后获得多项荣誉,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例如,2011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2016年,入选中国苹果品牌大会认定的十大苹果品牌;2018年9月13日,入选首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指导委员会认定的100个农产品品牌名单;2019年11月15日,入选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等认定的2019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019年12月23日,入选第五届中国农业品牌年度盛典认定的中国农产品百强标志性品牌;2020年2月26日,入选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认定的第三批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020年5月15日,入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名单;2021年8月27日,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筹建名单;2021年12月13日,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2022年10月26日,入选农业农村部确定的2022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名单。


2002年3月7日,烟台苹果地理标志的产地山东省栖霞市入选原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环发〔2002〕38号);2023年10月26日,其产地烟台市莱山区入选生态环境部确定的第七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公告2023年第34号)(见表二)。入选生态示范区建设,有力推动了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与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提升烟台苹果地理标志的品牌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主体明确而集中(见表四)。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和权利主体均为烟台市人民政府。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23条规定,结合烟台市机构职能职责调整优化,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产品特色质量等进行自我管理。[9]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和管理主体均为烟台市苹果协会,实现了这两种保护类型主体的统一。烟台市苹果协会成立于2002年2月21日,是经烟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3万元,是由从事苹果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的企业,专业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科研、技术推广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行业性组织,主要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行业培训、信息交流、技术服务等。[10]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苹果(GB/T 18965-2008)》国家标准,统一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的自然环境、果园管理、理化指标、卫生指标、试验检验、包装运输贮存、专用标志等标准和要求。

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三类保护类型主体不统一外还有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使用不足和烟台苹果地理标志标准化建设欠缺。


据统计,山东省生产的苹果获得绿色食品的企业有186家,入选名优特新农产品的企业有42家,且不少企业的产地处于烟台苹果地理标志的产区,但使用“烟台苹果”这一地理标志的仅有1家。[]这显然与烟台苹果这一地理标志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不符。此外,前述统计的使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仅限于2019年10月16日新的统一专用标志发布后换标的数量,实际上使用旧标的企业则多得多。因此,当地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地的企业或市场主体,尽早换新标并大力使用烟台苹果这一金牌地标。


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如前所述,目前有关烟台苹果地理标志的标准仅有1项,且相对笼统、粗糙。因此,当地政府或行业协会应当加快制定烟台苹果地理标志在环境、虫害、种植、采摘、包装、贮存等方面更加科学、更加详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形成推动烟台苹果地理标志产品高质量发展的完备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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