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生效五年周年。根据该协定,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自2021年3月1日生效起受到中欧双方的共同保护。肇源大米是我国黑龙江省入选中欧共同保护的一个区域公用品牌,也是我国入选中欧地标共同保护的四大大米品牌之一[1]。现梳理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状况,以助力肇源大米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和地方特色经济高品质发展:
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获得双重保护(见表一)。首先,肇源大米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09年5月20日,肇源大米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原农业部公告2009年第1208号)。根据《原农业部2009年第1208号公告》,肇源大米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为黑龙江省肇源县境内,包括古龙镇、新站镇、民意乡、茂兴镇、古恰乡(镇)、肇源镇、二站镇、三站镇、和平乡、超等乡、薄荷台乡11个乡镇,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7′-125°45′,北纬45°23′-45°59′。[2]其次,肇源大米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2011年2月14日,第8639710号“肇源大米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见图一)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0类“大米”,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2031年2月13日。根据2010年11月13日公告的《“肇源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地理标志产品 肇源大米(DB2306/T 169-2022)》,使用第8639710号“肇源大米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产地范围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的16个乡镇和7个农林牧渔场,即三站镇、二站镇、薄荷台乡、和平乡、肇源镇、头台镇、古恰镇、大兴乡、浩德乡、新站镇、茂兴镇、民意乡、古龙镇、超等乡、义顺乡、福兴乡,茂兴湖渔场、种畜场、立陡山良种场、新立良种场、八家河渔场、经济作物示范场、果树示范场。[3]与肇源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相比,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地范围新增了头台镇、大兴乡、浩德乡、义顺乡、福兴乡和7个农林牧渔场,产地范围大为扩大。肇源大米获得双重地理标志保护后,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
当地大力扶持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实施《肇源县实施品牌建设工作推进方案》(源政办规〔2018〕4号),形成“肇源大米”等市场化品牌形象,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标准、基地建设和生产加工水平,不断提升肇源大米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率。
2024年,肇源水稻种植面积83.2万亩,年加工水稻100万吨。[4]使用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有1家[5],使用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获得全国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有5家[6],荣获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水稻)标准化生产基地(见表二)。举办或参加黑龙江绿博会和大米节,大力宣传推广肇源大米地理标志。先后荣获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国家有机认证示范(创建)县、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等荣誉,不断提升肇源大米绿色有机发展。
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主体明确(见表三)。根据《原农业部2009年第1208号公告》,肇源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和管理主体均为肇源县富农水稻标准化生产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8月31日,是经大庆市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额为87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转、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其成员有张志清、朱成先、刘凤财、王玉龙、王术春、张敬轩、王术生、王术森、王树强、王树刚、张树权、张利新、王景福、宋德先、曹玉峰、白景元等20人。[7]根据《“肇源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和管理主体均为肇源米业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是经肇源县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注册资金3万元,业务范围为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等。[8]
制定《地理标志产品 肇源大米(DB2306/T 169-2022)》《肇源大米 小粒香(T/ZYLX 002—2019)》《肇源大米 长粒香(T/ZYLX 001—2019)》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统一自然生态环境、栽培、质量、加工、卫生、检测与检验、包装与标签、储存与运输、档案等标准和要求。
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权利主体不统一、产地范围不统一、政府支持政策不突出以及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融合不紧密等。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为专业合作社,其权利主要是集体性权利,具有封闭性,权利范围仅使用于20名成员;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是行业协会,其权利主要是地区公用权利,具有开放性,适用于辖区所有符合证明商标要求的企业或生产者。这两种权利存在明显的张力,这不利于对肇源大米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和高水平保护。地方政府没有出台专门的扶持或支持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产业政策,很可能与此有关。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地范围远远大于肇源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也与这两种权利的明显差异密切相关。这种权利差异也影响了与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发展。
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出台专门扶持支持政策,尽早完成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登记注册,实现肇源大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衔接替代,做好与肇源大米地理标志证明的协同保护,真正实现三种保护方式的产地范围实质统一,加快肇源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和当地文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度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