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19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等规定,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是本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本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位会员的义务,也是本会成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位会员应认真履行义务。

二、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会费标准遵循“依据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副会长缴纳会费标准:5000元/年;

个人副会长缴纳会费标准:2000元/年;

理事缴纳会费标准:1000元/年;

普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100元/年。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等)。

三、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交清,本会于每年1月15日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应在当年3月31日前缴纳会费,由本会统一出具电子版的“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会员应按标准及时缴纳, 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四、非会员单位参加本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费用。

五、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2、会费收取统一由本会财务负责,每年向会员大会公

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本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差旅开支、奖励表彰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本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会长(理事长)负责制,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六、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2、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严格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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